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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原诉讼保全
时间:2023-11-04

调解书生效后原诉讼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其中,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手段,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既能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也能节省当事人时间和金钱。但是调解书生效后,原先的诉讼保全是否还有效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根据我国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法院对被告相关财产实施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换句话说,一旦调解书生效,展示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愿,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则法院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就不再必要。

然而,要注意的是,调解书生效只涵盖了与调解书内容有关的争议,对于其他未经调解解决的问题,例如其他纠纷或债务,仍然需要按照当事人申请公证、司法诉讼等程序解决。同时,根据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内容,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赔偿。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可以约定是否保留原诉讼保全。如果双方约定保留,则以此为依据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直到调解书生效。对于未约定的情况,调解书生效后,原先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综上所述,调解书生效后,原诉讼保全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生效后,原诉讼保全不再有效,但是对于其他未经调解解决的问题,仍然需要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调解时约定是否保留原先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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