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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解除保全的法条
时间:2023-11-03

执行案件中解除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发生解除保全的依据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限制。

解除保全涉及到一系列的法条。以下是常见的几个与解除保全相关的法条: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十种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1.申请到期期间届满;2.合法债权状况不存在;3.申请人撤回申请;4.经裁判机关终止审理;5.申请人丧失主张权利等。按照该条款,当这些情况出现时,执行法院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几种不宜设置财产保全的情形,如:1.主张权利受到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的;2.以推定能力没有达到要求或者缺乏有效的证明文件来主张权利的;3.其他不宜设置财产保全的情形。这些情形下,执行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该条款指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果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撤销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执行完毕,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解除保全。这条款明确了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的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是在执行案件中常见的与解除保全相关的法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法条,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合法保全,并在合适的时机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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