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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保全申请依据
时间:2023-11-03

驳回诉讼保全申请依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诉讼保全申请案件在法院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当事人通过申请诉讼保全,一方面旨在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给法院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因此,在审理诉讼保全申请案件时,法院必须谨慎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判断。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有部分案件中出现了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情况。这些申请人明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存在被侵害的情况,却故意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试图借助法院的力量达到其私利目的。对于这些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行为,法院有责任及时加以识别并予以驳回。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适用于当事人权益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的紧急情况。而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申请人,在其提出申请时往往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权益存在紧急丧失的情况,甚至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理由驳回其诉讼保全申请。

其次,诉讼保全程序虽然是一种紧急措施,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财产担保等。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申请人通常会忽略这些程序和条件的要求,仅凭一己之辞就试图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有责任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并加以核实。如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法院则应当果断驳回其申请。

最后,法院在审理诉讼保全申请案件时,还应当注意其中的可能存在的滥用诉讼行为。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申请人通常会通过提起多个保全申请、连续不断地寻求法院的支持等手段来达到其私利目的。这种滥用的情况在一些案件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这类滥用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合并审理多个保全申请、拒绝接受连续提起的申请等,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总之,滥用诉讼保全制度是违背法律精神和司法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法院在审理诉讼保全申请案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底线,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果断驳回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申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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