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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解除保全的法条
时间:2023-11-03

胜诉后解除保全的法条

当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后,有时会因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而希望解除对方针对自己财产或权益的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胜诉后解除保全的法条。

第一、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当案件审查起诉被裁定不捕的,可以解除被执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二、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消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行政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行政机关的暂停、限制等保全措施。

第四、知识产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71条的规定,当诉讼双方对侵权纠纷达成和解或被告提供了逃离冒名行骗嫌疑的担保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海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当船舶、货物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的(如船舶所有权、海运合同)在程序中被查封、扣押的案件中,若当事人接到公正文书,确认自己享有赔偿债权或对应义务履行的担保,法院应当解除担保物的查封或扣押。

以上所列法条仅为胜诉后解除保全的部分法律依据,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各自案件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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