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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保全用交诉讼费吗
时间:2023-11-03

依职权保全用交诉讼费吗

律师函中很常见的一个说法就是“依职权保全用交诉讼费”,这是指当当事人在涉及到保全措施时,可以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那么,这个说法有何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需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其中包括相关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费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申请人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呢?主要是因为保全措施本身会对被保全财产的正常运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冻结账户会导致被保全资金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当事人通过采取保全措施来确保自己的利益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并不具备支付费用的能力,例如在涉及违约等案件中,申请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承担保全费用。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据职权来免除申请人支付费用。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涉及“高风险诉讼”案件中。所谓高风险诉讼是指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诉讼案件,如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行为本身的重要性,法院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免费支援,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免收保全费用。

总之,依职权保全用交诉讼费是合法有效的,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决定是否免收保全费用。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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