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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提起时间
时间:2023-11-02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采取一系列措施的法律制度。而诉讼保全异议提起时间则是指当事人对他人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提出异议的时间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被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法院通知后1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这10日的期限是从通知送达之日算起的,包括法定节假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接到法院通知,那么异议提起时间将会延长。具体的期限以实际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接到通知的日期开始计算。

在提起异议时,被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诉讼保全决定的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异议提起后10日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异议提起时间内未能提出异议,将会被视为默认同意对方所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院发出的通知,并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且,《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异议提起时间。即当事人对所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不服且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诉讼保全的申请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理由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异议。

总之,在诉讼保全异议的提起时间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需要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起异议,则默认同意对方所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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