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全文保全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案程序)
当事人自行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的申请、审查和执行等活动。
第二章 保全措施
第三条(保全措施的种类)
依照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2. 确保公证机关能依法进行有关工作;
3. 禁止当事人与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因涉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强制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确认当事人负有义务的事实;
6. 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存在民事争议或者可能发生民事争议;
2. 存在证据证明该争议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3.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第三章 保全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保全申请的程序)
申请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
第六条(保全申请的内容)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 保全请求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3. 保全请求的类型和范围;
4. 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审查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如下:
1. 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出保全请求的资格;
2.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
3. 考察证据材料,确保申请的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4. 依法作出保全审查决定。
第四章 保全执行
第八条(保全措施的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决定,由受命执行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等予以执行。
第九条(执行的程序)
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或者其他决定制作执行文书;
2. 就执行内容事先通知被执行人;
3. 进入被执行人的住所、场所或者其他财产处所执行;
4. 执行结束后,作出书面执行报告。
第十条(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当事人对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申请。法院接到解除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细则)
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民事诉讼保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