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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可以异议么
时间:2023-11-02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物、证据或其他财产不被毁损、灭失或变价,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般情况下,当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裁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申请人也有权利对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异议。

诉讼保全可以存在异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申请人可以异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证据等可能被毁损、灭失或变价,对于与此无关的财产,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

其次,被申请人还可以针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诉讼保全的实施必须满足紧急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措施不符合这些要求,可以提出异议。

此外,对于诉讼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被申请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例如,在财产保全方面,被申请人可以认为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大或者采取的方式不当。

最后,被申请人还可以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等问题提出异议。在诉讼保全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请,如若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

总之,诉讼保全确实可以存在异议。被申请人在接到诉讼保全措施时,有权利对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性、保全措施的紧急性和必要性、保全范围和方式以及提供的证据等进行异议。法院会在审查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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