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范本
第一条 委托人:
自愿将其对于尚未发生的可能争议事项(以下简称“争议”)向受托人发起的法律行动中可能产生的合理支出,进行审判机关裁定实施的损失,受托人采取的法律手段造成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以及争议当事人因保全措施对利益的侵害,违约金或赔偿金、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存在保全风险的情况下对涉案财产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第二条 受托人:
a.指在任意时间内接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委托后,即开始履行受托义务。
b.指为保护或追偿上述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请求当事人和裁决机构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落实该等措施。
c.指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业务要求行使受托权益,行使法定职责安排委派联络律师公司代理受托事项。
第三条 债务人:
指因法律争议产生索赔义务的一方。
第四条 内容:
受托人同意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及指示,履行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妥善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宜。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网银汇款给受托人。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
自各方当事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在履行完毕委托人对受托人所负的费用支付义务之日终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是双方完全的意思表示,自双方签署以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对于一些与本协议相关但未在本协议中包含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受托人司库保管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