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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依据法条
时间:2023-11-02

解除保全申请依据法条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是一种常用的民事诉讼手段,它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方可能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解除保全申请的依据法条有哪些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保全方可以依据以下法条进行解除保全:

一、诉讼请求权不存在

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被保全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解除保全申请。比如,原告请求禁止被保全方处置某财产,但该财产并非原告所有,或者该财产已经不存在等情况。

二、保全举措不适当

如果原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明显不适当,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对被保全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被保全方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进行解除保全申请。比如,原告请求冻结被保全方的所有银行账户和资产,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必要采取如此严格的保全措施。

三、保全期限已经过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保全申请的期限已经届满,被保全方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全申请的期限可能被延长或缩短,但无论如何,被保全方都可以依据保全申请的期限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出解除保全。

四、变更了财产状况

如果被保全方的财产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先的保全措施不再适用或无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保全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4款进行解除保全申请。例如,原告请求冻结被保全方的存款,但被保全方已经无法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这就是一个变更了财产状况的典型案例。

总之,解除保全申请的依据法条包括诉讼请求权不存在、保全举措不适当、保全期限已经过期以及变更了财产状况等。被保全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条进行解除保全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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