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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复议法律根据
时间:2023-11-02

诉讼保全是指在未审结前、为防止可能导致力量对比失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而诉讼保全复议,则是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裁定未予执行的诉讼保全措施,由当事人在一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再审请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复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其法律根据。第二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经审判员审查的裁定的强制执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请求。对未经审判员审查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这一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复议的权利,并限定了提出复议请求的时限。

具体来说,诉讼保全复议的法律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请求。这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确保当事人尽快行使复议权。如果超过时限,则无法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请求。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及时行动,以免失去复议的机会。

其次,复议请求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经审判员审查的裁定。这是对复议范围的界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裁定才能成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经过审判员审查的裁定则不适用于此规定,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申请和复议。

最后,诉讼保全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再审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上诉程序。一方面,复议请求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需要经过中级法院的审理;另一方面,复议请求只针对未经审判员审查的裁定,对已经经过审判员审查的裁定无效。

总之,诉讼保全复议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其法律根据和适用条件,并及时行使复议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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