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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起诉起算时间
时间:2023-11-02

财产保全后起诉起算时间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一环。但是,在财产保全之后,起诉的时间点又是怎样确定的呢?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后起诉起算时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并裁定财产保全的,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入专属期限,即经过裁定机关裁定的财产保全生效。

我们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以时间节点为依据进行抉择的,因此确定起诉到底是以什么时间为准非常重要。根据上述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被送达给被申请人时,就算作财产保全已经生效。这一刻开始,当事人可以开始计算起诉的起算时间。

具体来说,在财产保全裁定书被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满一百二十日不起诉,被申请人可以向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在一百二十日内,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的时间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裁定书被送达后不满一百二十日之内,当事人可能无法立即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包括诉讼时效、特别程序、调解等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计算起诉的起算时间。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还规定了特例,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期限并经受理机关批准的,起诉的期限则是从原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推迟。

总结来说,财产保全后的起诉起算时间主要以财产保全的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为依据。一般情况下,起诉期限是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满一百二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起诉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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