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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标保函的规定
时间:2024-02-11

国务院关于投标保函的规定

投标保函是在投标过程中为保护投标人利益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担保工具。《国务院关于加强投标招标工作的规定》中对投标保函做了明确的规定,目的是规范投标保函的使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投标招标工作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时,可以向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招标文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承诺满足法定条件和合同约定,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投标保函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的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保函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标保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金额、投标截止日期、中标后有效期等。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要求,在保函中增加其他特别约定。

其次,投标保函应当由投标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保证金额,同时还应该注明保证金来源和保证金解付条件,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可以方便地解付保证金。

最后,投标保函应当还包括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担保形式,如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对于投标保函的形式,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投标保函的使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在提供投标保函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

除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投标保函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投标人在选择投标保函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选择的投标保函能够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以便在中标后能够顺利合作。

总之,国务院关于投标保函的规定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投标保函的使用。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时应当遵循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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