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费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11-02
诉讼财产保全费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个人
案由:诉讼财产保全费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为实施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费用。
本院依法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进行开庭审理。双方通过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证据。
原告公司提供了相关财产保全费用的凭证,并陈述了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则表示对此不同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收费凭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实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因实施财产保全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关反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实施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某个人应当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为实施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合计金额xx元。
二、本案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