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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管辖能否约定
时间:2023-11-02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方的财产丧失或其他权益受损而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结果的有效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约定。但是有关学者和法院在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诉讼保全的管辖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约定。他们认为,如果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被任意约定,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混乱。因此,他们主张诉讼保全的管辖应该由法律来规定,不能简单地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和法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他们认为,当事人之间具备相对平等的地位,且彼此自愿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约定方式来确定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

他们认为,当事人自行约定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诉讼效率,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也会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诉讼保全的管辖权限。

然而,不论是怎样的看法,都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约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任何约定都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应当具备合理性、真实性和平等性。

总的来说,关于诉讼保全管辖能否约定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学者和法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但不论如何约定,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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