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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
时间:2024-02-04

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招标合同的签订,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投标人权益的同时,履约保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保函形式和金额提供给招标人的一种担保函证。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期限,保证招标人能够及时收到照付款项。

然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存在着拒绝接受的情况,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招标人拒绝履约保函会导致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扭曲了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投标人参与招标是出于对某个工程的兴趣和能力的认可。提供履约保函是投标人履行合同约定的重要手段,是对自身实力和信誉的充分证明。如果招标人任意拒绝接受履约保函,无疑将对投标人的努力和投入形成不公正的打击,极大地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其次,拒绝履约保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履约保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就相关责任承担进行担保。如果招标人拒绝接受履约保函,投标人就无法按照要求的方式提供担保,这将增加了工程建设的风险,可能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招标人拒绝履约保函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保函是一种有效的合同担保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投标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是其履行合同的义务之一。而招标人拒绝接受履约保函,涉嫌违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给予投标人以不正当的限制和歧视。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明确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并规定履约保函的形式和金额。一旦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函,招标人应该无条件地接受,并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在实践中,还可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管和约束。如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招标人的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平等。对于拒绝接受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招标人不得拒绝履约保函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拒绝接受履约保函,并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管和约束,能够有效地促进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推动工程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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