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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
时间:2024-01-29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解释。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的一笔金额作为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工程履约保证金属于保证合同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强化履约保证责任的重要手段。同时,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属于违约金,不得以违约金的形式扣除或使用。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方式。司法解释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应当纳入合同约定的合法程序,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同时,工程履约保证金在返还时应当及时、足额返还给承包商。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还对违约扣除和使用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当承包商有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但是,对于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履约保证金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弥补损失。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法院对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保护责任。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承包商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优先保全工程履约保证金。同时,当承包商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优先满足承包商对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工程履约保证金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明确的规定为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导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工程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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