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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是
时间:2023-11-01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可能会通过变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而导致无法实际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全其诉讼权益。保全异议则指在对方申请诉讼保全时,被申请保全的一方对请求提出异议,认为对方所主张的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保全异议,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被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在接到保全申请书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保全申请。

其次,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时,应当明确指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例如,可以以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存在其他有效担保措施等为理由进行异议。同时,被申请保全的一方还可以申请撤销或者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

最后,法院在接到保全异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异议予以裁决。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原有的保全措施;二是部分支持异议,针对原有的保全措施进行调整;三是完全支持异议,撤销原有的保全措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全异议申请未决的情况下,被申请保全的一方依然需要履行法院根据原先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同时,如果对方以未确权、提供担保和抗辩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证明。

总之,保全异议是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提供了一种解决当事人权益保全问题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及时对保全申请进行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以便获得更加合理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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