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诉讼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3-11-01
龙岗诉讼保全担保函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诉讼保全事项:
本担保函由担保人自愿担保,为确保诉讼保全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担保人郑重声明如下:
一、 担保责任
1.1 担保人承诺就被担保人在涉及的诉讼保全事项上的任何义务履行担保责任。
1.2 担保人了解并同意,被担保人因违法、违约等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保全任何相关财产的权利。
二、 担保范围
2.1 本担保函适用于涉及到的所有诉讼保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
2.2 担保人应配合被担保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 担保期限
3.1 本担保函的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该诉讼保全事项终结之日止。
3.2 若被担保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或诉讼保全事项终结,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 担保条件
4.1 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诉讼保全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4.2 若被担保人违约、不履行相应义务,担保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相关财产并追偿损失。
五、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 本担保函的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2 凡因本担保函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 其他事项
6.1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担保函不得转让、解除或修改,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特此保证,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
被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