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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3-11-01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效果,有关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对争议标的物采取暂时性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条件: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受理:

(一)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被告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二)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一定程度损害当事人权益和诉讼结果生效后无法弥补的紧急情况的;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保全措施种类:

根据具体案由和情况需要,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可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

(一)查封、扣押被告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告财产;

(三)对被告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存有的财产采取特别处理办法;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

依法进行行政诉讼财产保全,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交保全申请;

(二)受理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

(三)执行保全裁定。

四、保全裁定的效力: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立即生效,并且具有以下效力:

(一)对第三人担保责任,财产保全裁定自始生效;

(二)除了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对原告可能因解除、变更或者不完全履行保全裁定所导致的损失,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被告和相关机构,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后,有关机关应予以配合。

五、保全解除: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后即予以解除:

(一)保全期限届满;

(二)人民法院或者相关机关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总之,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效果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保全措施来保证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诉讼结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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