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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申请期限
时间:2023-11-01

诉讼保全异议申请期限

保全手段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措施,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诉讼公正而设立的。在保全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然而,对于保全异议申请的时间限制却成为一个争议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收到保全通知书后的十天内,必须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对保全措施的异议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异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一派认为,异议期限应该从收到保全通知书之日算起,包括收到当天在内。也就是说,当事人真正有效的异议期限只有九天。另一派则认为,异议期限应从收到保全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当事人实际拥有的异议期限为十天。

我们倾向于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为这样的计算方式更加符合时间上的合理性和程序上的公正性。当事人在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应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保全措施的内容,并准备相应的证据和论据,以便于提出有效的异议申请。如果异议期限缩短为九天,则可能导致当事人时间紧迫,无法充分准备和反驳。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公正。

此外,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保全通知书的送达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实际收到该通知书。因此,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只计算工作日而不包括节假日也是合理的。这样的计算方式排除了异议期限被过度压缩或扩大的可能性,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总之,对于诉讼保全异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争议需加以明确。我们认为,异议期限应从收到保全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并以法定工作日作为计算单位。这样的计算方式符合时间上的合理性和程序上的公正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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