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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保全解除的时效
时间:2023-11-01

劳动仲裁保全解除的时效

劳动仲裁保全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在裁决作出前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然而,对于劳动仲裁保全的解除时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保全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实施,并可以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继续保全。这意味着保全的时效并不仅限于仲裁过程,而是可以延续到仲裁裁决作出后。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劳动仲裁保全解除时效的误解。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劳动仲裁作出后,就自动解除了之前实施的保全措施。实际上,仲裁裁决作出并不等同于保全解除,只有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保全措施才会自动解除。

那么,保全解除的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全解除的时效应当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没有提起诉讼,则保全措施不会自动解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只有在申请人主动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保全措施才能解除。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仲裁申请被撤销,或者仲裁裁决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原来实施的保全措施也会被解除。

因此,对于劳动仲裁保全解除的时效问题,必须明确保全措施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执行。申请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保全措施超出时效而无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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