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正升新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诉讼保全期间物业费由谁交
时间:2023-10-26

诉讼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期间不受到损害。然而,在诉讼保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一费用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诉讼保全期间,保全财产仍然属于被保全人所有。换句话说,被保全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物业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人,物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即使在诉讼保全期间,被保全人仍然是物业的所有人,因此也应当承担物业费的支付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可能暂时失去了行使所有权的能力,无法履行物业费的支付义务。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常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种方式是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资产,用于支付物业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庭作出保全裁定后,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清单,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法院有权直接扣除被执行人的资产来弥补。

另一种方式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使用被保全财产,从租金收入中抵扣物业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法院在公示期满后,可以委托第三人暂时管理被保全财产。这意味着第三方可以代为管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从租金中抵扣相关费用,包括物业费。

总之,在诉讼保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应由被保全人承担。不过,如果被执行人无法支付,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物业费的收取。以上只是一个初步的法律分析,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件和法律法规做出具体判断。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