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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财产保全法全文
时间:2023-11-01

起诉前财产保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及时有效地预防被告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前,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法院接到申请危害发生后,不得向被告当事人通知。但是,对申请人有确切、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之情形或者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保全的情形的,可以不经看守所确定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可以通知被告当事人。

第四条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一)查封、扣押被告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

(二)冻结、划拨被告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债权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三)查封被告当事人的债务人应付给被告当事人的货款等;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告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二)对被告当事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说明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有权申请被告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降低或者撤回保全申请时,应赔偿因为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查 封

第七条 查封的财产应当能够保值,并当地政府批准实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擅自将查封范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 被查封的财产应当提供確定其真实属性和价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第三人保管被查封财产,也可以由原告自行保管。原告自行保管的,应当签订保管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法院。

第十条 查封乙方房屋的案件,准备每天两次开放被查封场所十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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