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0-31
诉讼保全刑事裁定书
1、相关事实和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XXX(原告)启动了XXX(被告)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这起案件中,XXX(原告)认为XXX(被告)可能会逃逸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证据,因此申请进行诉讼保全。
2、保全措施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诉讼保全,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裁定:
本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原告的申请,确实存在XXX(被告)可能会逃逸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证据的情况。鉴于此,本法院决定作出以下裁定:
(1)XXX(被告)必须遵守以下行为限制:
a. 不得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并将居住地/工作地地址通知相关部门;
b. 不得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联系或接触;
c. 不得销毁、转移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和财物。
(2)对于涉嫌逃逸或破坏证据的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a. 列入出境限制名单,禁止其出境;
b. 查封、扣押与本案相关的财物和证据;
c. 签署书面保证,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
4、执行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为XX天/月。如有违反裁定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上诉权:
任何一方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XXX日内在XXX(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6、XX法院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