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正升新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诉讼保全异议给谁
时间:2023-10-31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的结果被执行前损害他方利益,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临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然而,当受到诉讼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认为采取这些措施不当或不必要时,他可以提出异议。

那么,在诉讼保全异议中,需要向谁提出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保全异议一般应当向采取留置、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法院提出。当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只能向采取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

首先,对于留置、查封、冻结等措施,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认定的情形决定采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采取这些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采取措施的法院没有依法履行审查程序,或者措施不当或不必要的具体理由。

其次,对于其他措施,如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一般也是由具体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认定的情形决定采取。因此,在诉讼保全异议中,当事人同样可以向采取这些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保全异议一般应当在收到保全通知书或者发现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时的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将按照原来的决定执行。

除了向采取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外,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监督机关提出异议。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认为采取措施的法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不当;当事人对于采取措施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争议等。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采取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具体理由。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寻求上级法院或监督机关的帮助。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