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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10-31

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可能挪用、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行为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被保全方可以提出异议。

诉讼保全提出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异议主张应当与诉讼保全措施的合法性相关。

被保全方提出的异议应当具体说明保全措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保全措施可能侵犯了被保全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平原则等情况。

条件二:异议我主张应合乎逻辑合理。

被保全方提出的异议不能仅仅是无理取闹或者无根据的主张。它应该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有合理的推理和逻辑支持,使得法院能够明确判断异议的合理性。

条件三:异议主张应当时间上符合要求。

被保全方提出的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不能够滥用诉讼程序或者拖延时间。此外,如果被保全方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就已经获得了财产保全的话,也不能再提出异议。

条件四:异议主张必须是真实的。

被保全方提出的异议中,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凭空臆造,故意歪曲事实。否则,法院有权认定为虚假的异议主张,并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的条件包括异议主张与保全措施的合法性相关、合乎逻辑合理、符合时间要求、真实可信等方面。被保全方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注重这些条件,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其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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