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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能不能提执行异议
时间:2023-10-31

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进行预先措施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在我国,诉讼保全程序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提起诉讼保全之后,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成为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有人认为执行异议应当充分尊重法院的决定,尊重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合法性,不该随意阻碍保全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其合理性。

当前,关于诉讼保全能否提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法律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个别地区相关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倾向于支持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保全措施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被保全人的财产并不一定存在危险,法院依据申请人的一方陈述而采取了保全措施。如果被保全人认为保全决定存在错误或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提出异议,是合理且必要的。

另外,执行异议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保全程序被滥用的情况。有时候,申请人会滥用诉讼保全程序,通过虚假陈述等手段来达到其他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机制,诉讼保全程序将变得毫无约束力。因此,执行异议可以起到一种监督作用,抑制恶意申请人的滥用行为。

当然,也有反对者认为,如果允许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争议和纠纷。诉讼保全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针对每个案件都设置过多的复杂程序。如果引入执行异议,可能会给诉讼保全程序带来更多的繁琐和延迟。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能不能提执行异议依然存在争议。不同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可取之处。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讨论和规范,以尽量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避免诉讼保全程序被滥用或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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