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诉讼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0-31
追索抚养费诉讼保全裁定书
我院依法对申请人李某提出的请求追索抚养费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㈠套房屋(位于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进行查封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
二、查封程序及范围
1. 本院指定由执法人员在北门、南门张贴查封通知,并将通知送达给被申请人,告知其有关双方应当持续执行相关责任。
2. 被申请人王某对这一措施有异议、不服本保全裁定的,可以向本院提起复议或者申请撤销;缺席的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也可以向本院提出相同的要求。
3. 查封的范围包括房屋内的一切附属设备,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申请人的责任
1. 申请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查封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申请人如有违反或者未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本院有权解除该保全措施,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李某因此次裁定产生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王某承担。该费用总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
特此裁定。
审 判 员: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