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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对保全费能退吗
时间:2023-10-31

诉讼主体不对保全费能退吗

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需提出公证保全申请时,保全费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如果诉讼主体与申请书中所指明的被申请人并不一致,这将会对保全费的追偿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如判决书确定保全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终结诉讼案件后又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公证保全申请是错误的、不必要的或滥用权利而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那么诉讼主体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诉讼主体与申请书中所指明的被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是否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不再负担被申请人的保全费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和第20条,如果诉讼主体与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关系确实不符合申请书的内容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诉讼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财产的权属与其不符,并且以保全措施解除后取得了保全财产,那么他将承担因此采取保全导致的直接损失。

总之,在公证保全中,诉讼主体需要对保全费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果诉讼主体错误地指定了被申请人,是否能退还保全费就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由法院根据实际权益进行综合处理,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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