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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时间:2023-10-31

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经我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年×月签订了房屋担保合同,约定其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将房屋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然而,在借款期间内,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依法向我院申请实施房屋担保保全。经审查,我院于×年×月对此申请作出了保全决定,并下达了《房屋担保保全决定书》。

本院分析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签订的确有此房屋担保合同并将房屋进行抵押,且申请人正面临债务违约情况,享有一定的债权担保利益。

然而,经过调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担保已被查明存在重大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担保应符合一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但经查,该房屋担保合同存在虚假事实陈述,与实际情况发生了严重偏差。

基于以上分析,我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担保不具备正当性和可执行性,对申请人债权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解除此房屋担保保全。

因此,我院根据相关法律理由,裁定如下:

一、解除原实施的房屋担保保全措施。

二、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将已强制执行的房屋担保保全措施还原,并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发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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