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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财产担保费用主张
时间:2023-10-30

诉中保全财产担保费用主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保全程序中,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般来说,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是常规操作,但是对于申请人来说,未必能将这些费用全部或部分追偿。因此,在申请人的角度上,有必要提出对保全费用的主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并且可以纳入判决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具有与其他诉讼费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保全资产处置办法》第12条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先垫付,同时有权要求被保全人承担。这表明,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申请人,被保全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去承担这些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保全费用由行政机关先行垫付,如果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行政机关可以向败诉方追偿。这一规定为保全费用主张提供了参考借鉴。

最后,为了更好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例如,英国《财产保全法》规定,保全费用应当由被保全人承担,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注明被保全人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用。

总之,对保全费用进行主张并不是一种不合理的诉求。在保全制度中,申请人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保全费用主张正是其中之一。当然,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平衡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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