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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唯一住房
时间:2023-10-29

诉讼保全唯一住房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申请保全时,保全标的必须是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即可以直接实施或者切实完成的财产。而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保全范围和措施。其中,唯一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保全标的备受关注。

首先,什么是唯一住房?唯一住房是指人民群众生活的居所,包括独栋住宅、集体宿舍的自住房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唯一住房受到法律保护,不受执行和债务限制,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唯一住房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标的。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丧失共同生活条件的危险,且通过保全可以解决问题,法院可以允许对唯一住房进行保全。这样的保全措施旨在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另外,对于一些丧失高额债权可能导致丧失唯一住房的案件,法院也会考虑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确有丧失唯一住房的危险。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唯一住房保全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诉讼的实质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保全标的。如果申请人故意将居住物品、设施等变更或拆除,导致保全效果无法实现,法院有权解除保全。

总的来说,唯一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保全标的,存在一定的司法限制和保护措施。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对唯一住房进行保全时,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保全唯一住房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阻碍保全措施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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