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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0-28

附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保全的条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三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现有的财产,限制其使用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三所有房产的转移和抵押等处分行为,确保其不得将该房产以任何方式进行变动;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三名下所有股权,禁止其转让或变卖;

四、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对上述冻结措施进行调整、修改或取消。

本裁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强制执行。如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裁定。

XX人民法院
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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