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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范围
时间:2023-10-28

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范围

在司法诉讼中,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案件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而保全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实施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然而,保全费并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措施,并须向人民法院交纳担保金。这些担保金并非保全费用本身,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方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具备一定的经济担保能力。

实际上,保全费用应由申请方自行承担。因为保全费用是指申请方为实施保全措施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程序费、保全裁量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方提前支付,事后如果对方败诉,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对于诉讼中的保全费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而实践中,保全费用往往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并在诉讼结束后向败诉方追偿。这是因为保全费用在保证诉讼公正和平等的前提下,确保了当事人享有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保全费用属于非诉讼费用,也并不意味着申请方无限制地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费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请求超出合理范围、故意制造难度、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全费用不属于诉讼范围,应由申请方自行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费用先行支付的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并在诉讼结束后向败诉方追偿。然而,申请方的请求应合理合法,不能过度索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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