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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能否执行异议诉讼
时间:2023-10-28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消失、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我方获得的法律利益无法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些强制措施来保全相关权益。而异议诉讼则是在保全措施生效后,被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决定提出异议。

那么问题来了,诉讼保全能否执行异议诉讼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对于被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自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向与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在异议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依法审查案件。如果被保全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成功驳斥原保全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有可能撤销原先的保全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异议诉讼期间,原先的保全决定仍然有效。这就意味着,即使被保全人提起异议,他仍然需要按照原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换句话说,异议诉讼并不能临时暂停或阻止原保全措施的执行。

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证诉讼保全的效果,避免被保全人借助异议程序来逃避法院的保全措施。毕竟如果诉讼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被随意阻止或抵触,那么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将大打折扣。

此外,在异议诉讼过程中,一旦撤销了原先的保全决定,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新的保全决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而言之,虽然诉讼保全能够遭到异议诉讼,但是异议并不会暂停或终止原先的保全决定的执行。异议程序仅仅是一个审查原先保全决定是否合理的机会,并不能成为被保全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理由。最终,法院有权决定撤销原决定或者作出新的保全决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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