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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保全后重复立案
时间:2023-10-28

民事诉讼法保全后重复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却对相同的案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被称为“民事诉讼法保全后重复立案”。民事诉讼法对于这类情况也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同一标的而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分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程序。”也就是说,当发生保全后重复立案的情况时,后立案的法院应当终结审查程序。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同一案件在不同地方同时开展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有一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故意进行保全后重复立案。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予以终结审查程序,并可以依法追究其诉讼滥用责任。

对于保全后重复立案的处理,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来具体执行。该条款规定:“法院在裁判期间发现当事人为了相同或者相关标的重复提起两个以上案件、诉讼请求相同且案由相同的两个以上案件、或者有其他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正当目的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案件性质及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也就是说,若当事人在裁判期间重复立案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一些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诉讼法保全后重复立案这一问题,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后不再进行重复立案。同时,法院在发现保全后重复立案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终结审查程序,并可以追究其诉讼滥用责任。只有有效遏制保全后重复立案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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