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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告知单
时间:2023-10-28

诉讼保全告知单

尊敬的相关当事人:

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请执行或者禁止被告某项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被申请的行为。

二、对于保全财产的,本通知书生效后,保全机构或者由本法院指定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保存措施。

三、被申请人对本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四、被申请人如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中国 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x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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