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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保全没有送达
时间:2023-10-27

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保全手段则是在诉讼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出现保全措施没有送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诉讼中引入保全手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未来可能变卦、转移财产等行为,避免给原告追偿带来困难。保全应当对被告财产采取锁定、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进行限制,确保其不会因为诉讼的存在而转移潜在的责任财产。

然而,在执行这些保全措施时,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保全裁定书无法及时送达给被告。这可能是因为被告地址不明或变更,也可能是因为送达程序存在缺陷。无论造成无法送达的原因是什么,在法律上,这都并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裁定书经法院盖章后发出即视为送达。无论被告是否实际收到保全裁定书,其都有义务遵守这一决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配合措施。如果被告拒不执行或干扰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在诉讼中,原告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保全裁定书没有送达给被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送达或进行补救。此时最常见的情况是将保全裁定书通过公告或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并同时催告被告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在一定时间内采取了必要的送达措施,并提供相应的送达证据,那么即使被告声称未收到保全措施的通知,也并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没有送达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并不影响其利益得到保障。只要法院鉴定原告采取了适当的送达措施,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送达证据,法院依然会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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