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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要法院裁定书
时间:2023-10-27

财产保全解除要法院裁定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限制,以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有效执行判决。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被申请人提供足够担保或者诉讼其它合理事由存在时,财产保全可以被解除。这种解除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下面是该裁定书的内容。

裁定书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 名)

被申请人:***(姓 名)

经审查,你(被申请人)于 yyyy 年 MM 月 DD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号 **** 为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对其存款账户及其他财物予以保全的裁定。现在,经举证,你(被申请人)已经提供充分担保,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事由,符合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你(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解除对你(被申请人)所开立的借记卡号 **** 的冻结。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长:***

年 月 日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意义重大,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样,解除财产保全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并经过法院的裁定。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也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财产保全解除要法院裁定书的内容。任何一方在解除财产保全时,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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