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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必须本人去
时间:2023-10-27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可能产生损害或恶化情况的保全程序。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在保全程序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必须本人去申请。这意味着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才能够有效进行诉讼保全。

首先,必须本人去申请可以确保双方的公平性和真实性。只有当事人亲自陈述被告的违法行为和要求保全措施时,法院才能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认可保全的必要性。如果让他人代为申请,则有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必须本人去申请可以避免恶意滥用保全程序的情况。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出于私利或恶意目的,申请虚假的保全措施来妨碍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让他人代为申请,那么就很难判断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增加了滥用保全程序的风险。

此外,必须本人去申请也符合司法程序的规范要求。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保全申请时必须亲自到达法院并进行书面申请。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保全措施负有直接责任,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真实有效的申请。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诉讼保全。比如,当事人在身体上无法到达法院或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亲自申请时,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办理。但这种情况属于例外,具体需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法院核准。

总之,诉讼保全必须本人去申请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防止滥用程序、遵守司法规范。当事人应该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保全程序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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