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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0-26

非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XXXXXX)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XX

审理机关:XXX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如下裁定:

一、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XXXX在我国境内的存款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XXXXXX元整),以确保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二、申请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人民币XXX元,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交缴,应到本院财务室办理交纳手续。

三、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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