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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
时间:2023-10-26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保障诉讼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与诉讼保全相关的条文,下面将就相关条文做简要介绍。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具有保全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如申请预先证明权利,则应提交与其权利有关的证据。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书、证据的内容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答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发出财产保全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决定有下列特点:(一)财产保全通知书由人民法院制作;(二)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时间、法律依据、保全事项、实施期限等内容;(三)出具财产保全决定前,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申请人有无金融存款、虚假交易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案确定权利纷争后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形。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通知被申请人,送达时应当读给被申请人听,可以当面传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以上就是与诉讼保全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介绍。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了解并应用这些条文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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