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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如何承担
时间:2023-10-26

诉讼保全费如何承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诉讼保全越来越常见。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采取措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暂时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然而,谁应该承担诉讼保全费却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这是因为倘若没有申请人自行支付诉讼保全费,则迫使另一方买单,将极易导致恶意滥用保全制度,阻碍正常诉讼秩序的进行。同时,考虑到被告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具有无过错行为,强迫其承担保全费也将无法得到法律和公平的同等对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申请人无力支付诉讼保全费,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由被申请人承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II》第19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并提交了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减免部分诉讼保全费。但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的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申请人采取的行为足以致使保全权利的实现有困难;二是在保全请求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已经无力支付诉讼保全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当诉讼保全请求被驳回后,是否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诉讼保全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应当退还给被申请人。因此,如果申请被驳回,诉讼保全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应当是申请人,这可以促使诉讼保全制度的公正运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导致保全权利实现困难的行为予以减免或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另外,如果申请被驳回,诉讼保全费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支付的费用必须退还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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