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例如,在借款纠纷中,若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房产,便可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被私自售卖。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另一方的权益无法实现。
二、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送达地址要确保准确无误,以便法院能够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方便法院随时联系。在请求事项部分,需明确表述希望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并说明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例如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保全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等。同时,要准确注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标的,使其与诉讼请求相契合,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情况。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
当申请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时,应详细列出财产的具体名称、所在位置、所有权归属、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法院准确无误地实施保全措施。例如,对于银行存款,要提供开户行名称、账号;对于房产,要提供房产证号、具体地址;对于车辆,要提供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等。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申请人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此时可向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具体财产线索可以是被保全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来源、经常出入的场所、可能存放财产的地点等,这些线索能够为法院进一步查找被保全财产提供方向和依据。
(三)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财产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担保财产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有权证明等。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金担保: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担保,该金额一般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现金担保具有操作简单、直接有效的特点,但会占用申请人的资金。
保全保险: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不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现金,但需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通常要满足法院要求的担保额度。
金融机构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出具保函,以金融机构的信用为担保。金融机构会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案件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意后出具保函。保函的格式和内容需符合法院的要求,其担保效力得到法院认可,同时申请人需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三、常见的财产线索类型有哪些
(一)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住宅、商用房、办公楼、厂房等各类房产所有权,可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这些不动产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是财产保全中重要的线索来源。比如,在商业纠纷中,涉及企业的厂房可能成为被保全的对象,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获取其详细的产权信息,包括产权人、面积、抵押情况等,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准确依据。
(二)车辆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作为常见的动产,也是财产线索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可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到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信息。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如果被执行人拥有车辆,对其进行保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三)股权
掌握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 “海选” 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例如,若已知被执行人姓名和大致活动范围,可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其是否有投资的实业公司,进而获取该公司的股权信息,包括股权比例、出资情况等,以便对其股权进行保全。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对于一些未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和价值的公司股权,查明其股权状况并实施保全,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促使其积极解决纠纷。
(四)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这些登记结算公司保存着上市公司股东的详细持股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被执行人的持股数量、股票市值等信息,从而对其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保全,这在涉及证券投资纠纷等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于股权转让系统(俗称 “三板”)股票的: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stockissue.html网站公示查询,或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以及律师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走访查询。三板市场的股票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通过这些方式能够查找到被执行人在三板市场的股票持有情况,为财产保全提供线索。
(五)存款
从银行现有的信贷资料、工商档案、被查询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其交易相对方掌握的信息、被查询人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掌握的信息中,排查对方的账户信息,并可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冻结对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较为直接和常见的财产形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获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进行保全,能够有效控制其资金流动,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能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可以直接用于偿还债务。
(六)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查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这些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查明其持有情况并进行保全,可以增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提高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基金份额: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债券查询的相对单位。对于基金份额的查询和保全,能够进一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丰富财产保全的对象,在一些涉及金融投资的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知识产权
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登记情况,如cpquery.sipo.gov.cn(知识产权)、sbj.saic.gov.cn(商标权)、www.ccopyright.com.cn(著作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对于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的被执行人,对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进行保全,可以限制其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行为,从而对其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促使其履行义务。例如,在技术合作纠纷中,如果对被执行人的专利进行保全,可能会使其在相关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促使其解决纠纷。
(八)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机器设备、古玩字画等变现价值较高的财产,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可查询到已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未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及古玩字画等财产,需前往债务人、保证人经营场所、住所地等走访或询问关联关系主体进行摸排。这些财产虽然查找难度相对较大,但一旦查明并进行保全,可能会对案件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对于一些生产型企业的关键机器设备进行保全,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尽快解决纠纷;古玩字画等艺术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价值,在相关纠纷中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财产保全对象。
四、如何寻找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
(一)申请人自身挖掘
申请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往往会与被执行人签订各类合同,这些合同中可能包含被执行人的办公地点、住所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也可能提及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情况,这些都是潜在的财产线索。例如,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会有卖方的收款账号信息,或者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可能是其自有仓库,涉及不动产线索)。往来函件、传真也同样可能透露这些关键信息,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各种单据、发票等也不容忽视,它们可能指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比如,水电费发票上的地址可能就是其经营场所或住所,进而发现其名下的房产线索。
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保全中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了解被执行人配偶的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十分必要。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其配偶的财产可能会成为执行对象。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即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追加对方配偶为被执行人,这就要求申请人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车款支付记录等,以证明财产的共同属性,从而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人应予以关注。比如,被执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股权、共同购买的房产等,虽然在处分上可能存在一定限制,但在财产保全阶段,明确这些共有财产的情况,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与共有人的私下交易转移财产。同时,已设置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不能被忽视,因为在满足优先权后,剩余部分仍可能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例如,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但在银行债权得到清偿后的剩余价值部分,申请人可以通过财产保全主张权益,这就需要申请人了解这些财产的抵押、担保情况,包括抵押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以便在合适的时机采取保全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二)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往往是隐藏的财产线索,从和被执行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打探消息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例如,被执行人的供应商可能知晓其应收账款情况,其合作伙伴可能了解其对外投资收益或借款给他人的信息。这些第三方可能因为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而掌握其财务状况,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主动透露,这就需要申请人通过巧妙的方式与他们沟通交流,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申请悬赏执行也是一种挖掘财产线索的手段。当申请人难以通过常规途径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鼓励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未到期债权。在申请时,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这需要申请人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执行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悬赏金额,既要具有吸引力,又要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申请人还需交纳公告费,以便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悬赏信息,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人提供了有效的线索,申请人应按照悬赏承诺及时给予奖励,以维护悬赏执行机制的公信力,从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吸引更多人提供线索,提高财产保全和执行的成功率。
(三)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在互联网时代,被执行人的很多信息都可能在网上留下痕迹。通过搜索引擎获取被申请执行公司的网站、微网站、微博、公众帐号等,从中可以了解公司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公司网站上可能会展示其办公场所的照片,通过照片中的周边环境信息,可能进一步发现其附近的不动产线索;公司在招聘信息中可能提及福利待遇,由此推测其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甚至可能发现其使用的未公开的银行账号信息,如工资发放账号等。
想办法套取与被申请人执行人有业务往来或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号也是一种途径。例如,申请人可以以洽谈业务合作为由,与被执行人的员工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巧妙询问公司的收款方式、常用银行等信息,或者通过观察其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获取可能的银行账号线索。这种方式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和敏锐的观察力,避免引起对方的警觉,同时要注意获取信息的合法性,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安排 “线人” 进入被执行人单位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谨慎使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线人” 可以通过应聘工作等方式进入被执行人单位,从内部获取其经营状况、财务收支、资产存放等信息,例如发现公司内部的财务账本存放位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收入或资产等情况,为财产保全提供有力线索。
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可能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出纳通常负责公司的资金收付,通过观察其日常活动轨迹,如经常前往的银行网点,可能确定被执行人的主要存款开户行,进而申请法院对该账户进行保全。但这种跟踪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否则可能导致获取的线索无效,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的车辆也可能成为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留意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通过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属于被执行人,可申请对车辆进行保全。同时,车辆的使用频率、保养情况等也能从侧面反映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资产情况,为进一步查找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参考。
搜索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一般来说,人们在选择银行时会考虑便利性,被执行人很可能在其单位或住所附近的银行办理业务,包括开设账户、存取款等。申请人可以对周边银行进行排查,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虽然银行可能会因为保密规定不会直接透露,但通过合法的调查手续,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有可能获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线索,从而为财产保全提供方向。
(四)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律师在财产保全中可以发挥专业作用,依法主动查明财产线索。从工商档案中,律师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等公司相关设立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公司运营情况至关重要。例如,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律师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工商档案中的公司年报、财务报表等信息,还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情况,进一步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如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收益等。
去相关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信息也是获取银行账号资料的有效途径。例如,水电费缴纳记录通常会显示缴费账号,而该账号很可能与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存在关联;税款缴纳信息则可以反映被执行人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情况,税务部门保存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在经过合法的调查程序后,有可能为律师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线索,进而为财产保全提供支持。
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也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知识产权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对于一些科技型企业或文化创意企业,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能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律师通过查询这些知识产权的登记情况,包括权利归属、许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质押等,可以评估其价值,并在必要时申请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全,限制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
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是律师的常规工作内容。这些管理部门保存着详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如申请法院调查令或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情况,包括不动产的位置、面积、权属变更记录、抵押查封情况等,为财产保全提供准确的不动产线索,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资产,防止其转移或处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一)保存价款
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时,人民法院会责令当事人及时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然后由法院保存其价款。例如,对于易变质的鲜活产品、季节性商品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不易长期存放的物品,如海鲜、水果、应季服装等,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尽快出售,将所得价款交由法院保管,以确保财产价值的稳定和保全目的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若当事人无法及时处理,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予以变卖,并保存相应价款,从而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的自然损耗或市场波动导致其价值贬损,影响后续的执行工作。
(二)扣押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对于房屋、车辆等具有明确产权登记的财产,人民法院会采取扣押其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比如,在涉及债务纠纷时,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实施保全,法院会扣押房产证,同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制该房产的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房产产权,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财产保障,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保全抵押物、留置物
人民法院有权对抵押物、留置物进行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该房产成为诉讼中的保全对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房产处置后,将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其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权。同样,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依法留置定作物的情况下,若该留置物被保全,承揽人对于留置物的价款也具有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基于留置权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种规定既考虑了申请人的保全需求,又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法定权利,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但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进行清偿。例如,在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关系中,A 企业欠 B 企业货款未还,而 C 企业欠 A 企业一笔到期款项,B 企业在对 A 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时,若发现 A 企业财产不足,可申请法院对 C 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禁止 C 企业向 A 企业清偿债务。若该第三人要求偿付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应当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待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避免债务人通过转移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