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确保在诉讼结束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其名下的房产、车辆或银行存款等财产,导致将来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债权,便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其暂时处于不能被随意处置的状态。
二、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在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中,若一方怀疑另一方可能会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像房产、车辆、存款等,便可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财产分割时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借款纠纷里,当债权人担忧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名下的资产,如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转移,致使债权难以实现时,就能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担心买方拖欠货款且可能转移财产以逃避支付义务,或者买方担心卖方无法交付货物且存在转移资金的情况,也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一)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发现侵权人正在大量转移侵权产品,若不立即制止,后续可能难以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就适合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需提供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如即将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等,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中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试图低价变卖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原告便可向法院申请诉中保全,阻止被告的这一行为,以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在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债务人需偿还债务,但在判决生效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正在快速转移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此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确保后续执行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关键事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以及双方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及时地与双方取得联系;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要清晰阐述为何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借款纠纷中,说明借款的时间、金额、约定的还款情况以及债务人未还款且可能转移财产的迹象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金额或者涉及争议的具体标的,如请求保全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 50 万元存款,或者某套存在争议的价值 300 万元的房产等。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申请保全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比如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房产的具体位置及产权证明编号、车辆的车牌号及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等。然而,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但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例如知晓被保全人在某银行有存款但不清楚具体账号,或者知道被保全人近期购买了一辆新车但未掌握车辆详细信息等情况,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执行法院会依据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也会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以便其进一步寻找其他财产线索或考虑是否继续申请保全。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主要的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担保: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担保金。例如在申请保全价值 80 万元的财产时,根据法院要求,将 20 万元现金存入专门账户。若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法院可从该担保金中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
保全保险:即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例如,申请人向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一定保费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承诺若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保全人受损,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以该金融机构的信用为担保。如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状况,向法院出具保函,担保保全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一旦出现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情况,银行将依据保函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通常包括被申请人名下的各类财产,例如:
不动产类: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像被申请人独自拥有的住宅、商铺,或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些不动产的价值相对较高,往往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对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动产类:常见的有车辆、船舶等。被申请人名下的汽车、货车,以及用于运输或经营的船舶等,都可能被保全,一般会采取扣押措施,防止其被转移或变卖。
金融资产类: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等)、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是较为常见的保全对象,法院可冻结账户,使被申请人无法随意支取资金;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以及对外的股权投资也能被冻结,限制其交易;对于一些有明确价值和期限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样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确保其价值不被减损或转移。
债权类: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作为保全对象。比如被申请人借给他人的款项,在到期后可要求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向被申请人清偿,而是将款项交付至法院指定账户,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生产经营类:厂房、机器设备等。对于被申请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法院可进行查封,限制其使用和处置;机器设备也可能被扣押或就地封存,以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变卖设备来逃避债务或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知识产权类: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也在保全范围内。当这些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与案件相关时,法院可采取限制其转让、许可使用等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不当处置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六、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主要适用于动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七、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申请方需先行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不过,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例如,申请保全价值 8 万元的财产,其保全费用为:1000 × 1% +(80000 - 1000)× 0.5% = 405 元。又如,申请保全价值 15 万元的财产,其保全费用为:1000 × 1% +(100000 - 1000)× 0.5% +(150000 - 100000)× 0.5% = 755 元,但由于最多不超过 5000 元,所以实际交纳 5000 元。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既保障申请人通过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随意申请保全,同时确保被申请人不会因无端的保全申请而遭受不合理的费用负担,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八、哪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通常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然而,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这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且案件事实通常较为清晰,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其对财产保全有着迫切的需求,所以法律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允许在这些情况下不要求提供担保。例如,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年迈的老人依靠子女的赡养费用维持生活,若因需提供担保而无法及时保全子女可能转移的财产,可能会使其生活陷入困境。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一般来说,在这类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多数为女性,她们往往不掌握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同时还遭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经济上也十分困难,难以提供财产担保。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较大,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受害方的权益更为迫切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