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紧急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适用条件如下:
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例如在借款纠纷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就属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如果只是单纯的确认某种关系,如确认收养关系等没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情况,则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这是诉前财产保全的核心条件之一。所谓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比如,被告正在以非法的手段擅自转移财产,或者是正在售卖唯一财产的情况视为紧急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形还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等情况。另外,当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时,也可认定为情况紧急。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影响自身权益,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
紧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前,应当向法院提供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其他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例如,如果要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就要提供准确的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等信息。
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形式多样,如现金担保、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财产担保。以现金担保为例,可能需要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进行缴存;以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
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提交申请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担保函(申请人为单位,需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则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紧急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时间的限制: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在时间上的重要区别,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后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担保的重要性及相关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会遭到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请。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的价值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并且担保财产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以房产担保时,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等。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判决,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给予了当事人对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同时也保障了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
保全范围的限制: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只能对合同涉及的财产或者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超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
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要谨慎考虑,确保自身的申请具有合理依据。
紧急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近期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如低价转让公司的一些设备等行为,且乙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
诉前财产保全的运用:
甲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货款无法追回,其将来提起的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于是甲公司决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名下的不动产地址等财产线索,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按照要求准备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乙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在48小时内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受理,立即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相关不动产进行了查封。这使得乙公司无法继续转移财产,保障了甲公司的债权在后续诉讼中有实现的可能。
甲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甲公司胜诉,保全的财产用于偿还甲公司的货款。 案例二:
基本案情:丙与丁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丙借给丁一笔钱,还款期限届满后丁拒不还款。丙发现丁正准备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辆汽车出售。
诉前财产保全的运用:
丙认为如果丁出售汽车后自己的债权将难以实现,符合情况紧急的条件,而且丙的要求丁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丙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丙向法院提供了丁的汽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财产线索,并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同时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借款凭证等材料,向被保全财产(汽车)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后,在48小时内裁定对丁的汽车进行扣押。之后丙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丁偿还借款,保全的汽车可用于执行判决。
紧急诉前财产保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条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担保要求、法院裁定时间、执行要求以及后续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间限制等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限制,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明确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体现了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则,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强调了申请人在错误申请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申请人谨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例如第一百七十条对诉前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形等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依据,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