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财产保全的定义和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一)财产保全的类型及相关要求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即将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例如在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迹象,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但这种情况较少,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界定
以请求和争议为限
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为50万元,法院就不能对价值超过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
特定财产的保全要求
金融类资产:对于被申请者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类资产可以进行保全。在保全银行存款时,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例如,在涉及金融诈骗案件的财产保全中,法院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法院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即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也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证照,并通知有关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动产:像机动车辆、船舶等移动类财产。对于动产的保全可以采取扣押的方式,即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
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在保全范围内。不过在对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特殊规定:对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被申请人能够自由处分的财物、金钱以及依法允许其收藏的某些文物。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以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 。
二、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申请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侵权行为即将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弥补损害时,利害关系人要向法院表明保全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人要对被申请人在异地的财产进行保全,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
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必须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对于银行账户,要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对于房地产,要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对于有价证券,要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对于车辆,要明确车牌号和车主姓名;对于股权,要明确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对于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如果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
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保函等。例如,若要保全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房产或者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以确保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进行赔偿。
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例如,法院在接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迅速审查相关材料,在48小时内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同意则裁定立即生效,被申请人即使对裁定有异议,在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仍然继续执行 。
后续处理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长时间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权而没有后续的诉讼行为 。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申请时机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等影响判决执行的行为时,就可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例如在合同违约诉讼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公司账户资金的迹象,在诉讼过程中即可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
准备申请材料
要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阐明财产范围、价值、依据理由等内容。例如在申请书里详细说明要保全的财产是被告位于某区的一套房产,价值约为200万元,并且说明保全的理由是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将房产变卖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保函或财产担保。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责令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还需提供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文本、借条等,以证明诉讼的存在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保全的必要性等。例如,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担保的财产是否真实有效并且价值是否足以覆盖可能的风险等。
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非紧急情况,法院也会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三、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
(一)查封
查封的概念与操作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对房屋进行查封时,法院工作人员会到房屋现场,对房屋的门窗等位置张贴封条,注明查封日期、法院名称等信息,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装修等处分行为。
查封的对象与保管
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例如,在查封车辆时,如果车辆由车主保管,车主可以正常使用车辆用于日常生活出行,但不能将车辆变卖或者抵押。
(二)扣押
扣押的含义与方式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涉及走私物品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扣押走私货物,将货物转移到特定的仓库进行扣留。
扣押后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例如在扣押一批机械设备时,如果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当事人不能使用这些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冻结
冻结的操作与对象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主要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金融资产。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账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冻结通知后,就会限制被告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支取和转账操作。
冻结后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例如,一旦法院对某一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法院或者单位就不能再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操作。
(四)其他方法
限制支出与提存财物
如果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例如,被申请人对某企业有一笔到期的应收账款,法院可以通知该企业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若该企业有清偿意愿,可以将款项交给法院提存。
对特殊财产的措施
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例如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如果需要保全,可以扣押这些证件,限制企业对其使用,从而达到保全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基本经营活动。
对于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在抵押房产被保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房产处置时仍然有权优先受偿。
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例如对于被保全的新鲜水果,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腐烂变质,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尽快出售,将所得价款交法院保存。
四、法院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未按时起诉
如果是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没有在30日之内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长期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而没有后续的诉讼行为。例如,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但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要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供了同等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例如,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若其提供了与被查封财产价值相当的现金或者其他担保物,法院经审查合格后就应解除查封措施。因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同样可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没有必要继续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限制。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又撤回了保全申请,而法院经过审查同意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例如,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可能不合理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某种和解意向,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解除保全。
复议后裁定解除
被申请人申请了复议,法院据此作出了新的裁决,撤销原财产保全的裁定的,要解除保全。例如,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提出复议申请,法院经过重新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成立,作出撤销原裁定的新裁决,此时就要解除保全措施 。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保全错误
当发现保全存在错误时,例如保全申请所指向的标的物存在误差或保全金额超出适当范畴,应当解除保全。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本来要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房产,结果错误地保全了价值80万元的另一处房产,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解除对错误房产的保全措施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若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保全请求权,司法机关有权利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例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不需要通过财产保全也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撤回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解除保全。
申请人的起诉被驳回或按撤诉处理
如果申请人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按撤诉处理,那么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基础即诉讼行为不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对财产进行保全限制。例如,原告在诉讼中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之前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就要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例如,被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法院审查合格后应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未续封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例如,对某企业的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届满后法院没有作出续封裁定,那么该企业的动产查封措施自动解除 。
五、法院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错误保全的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错误地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申请对被告的货物进行保全,结果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无违约行为,而被告因为货物被保全无法按时交付其他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此时原告就应当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例如,如果申请人以房产作为担保申请保全,当保全错误时,法院可以裁定将该房产变卖后的价款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或者要求申请人以其他等值的财产进行赔偿 。
担保财产的使用与赔偿关系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例如,申请人提供了50万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当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30万元损失时,被申请人可以要求从这50万元存款中获得30万元的赔偿。
(二)法院依职权保全错误的责任
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虽然法院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的情况较少,但如果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对某企业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结果判定企业无责任,企业因为财产被保全遭受了损失,此时法院就应当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这种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国家赔偿法对法院依职权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的赔偿有相关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