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推进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法院推进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依当事人申请推进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正在大量生产侵权产品且有随时转移财产的可能,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有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的迹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同样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特殊情况除外),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
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突然开始变卖房产等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等材料。
(二)依职权推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中,如果法院发现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法院操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材料审查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材料、情况紧急说明、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担保材料、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证明材料等。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同时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等材料。
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则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同时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等材料。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查看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要求。
对财产线索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因为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财产。例如对于银行账户,要明确开户行、户名、账号;对于房地产要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对于有价证券要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对于车辆要有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如果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部分悬赏方式不支持在诉讼阶段),申请人也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二)作出裁定
裁定时间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对于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虽然没有明确规定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法院也会尽快审查并作出裁定。
裁定的结果
如果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例如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扣押其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等。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如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明确等,法院会驳回申请。
(三)执行裁定
保全措施的实施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在执行查封时,法院会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对于不动产等);执行扣押时,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如扣押车辆等);执行冻结时,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等。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注意按照规定的保全范围进行操作,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通知被保全人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让被保全人知晓其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知情权。
(四)解除保全
解除的情形
如果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例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不需要再通过保全来保障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也会裁定解除保全。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担保形式,法院会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如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的程序
法院需要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解除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恢复被保全财产的正常状态。
三、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职责与措施
(一)法院的职责
审查职责
对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例如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保全条件,如是否存在情况紧急(诉前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可能(诉中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执行前财产保全时)等。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如各种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财产线索材料、担保材料等是否完整准确。例如,在审查担保材料时,要判断担保的价值是否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诉前财产保全时),担保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裁定职责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定。如果申请符合条件,要及时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条件,要依法驳回申请。并且裁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如诉前财产保全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执行职责
对于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有责任及时有效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例如在采取查封措施时,要确保查封的财产准确无误,并且要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不得使用)。
法院还要负责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保障被保全人的知情权,让被保全人知晓自己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以及具体的保全内容。
监督职责
在财产保全期间,法院要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防止被申请人私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例如,在冻结银行账户期间,要监督金融单位是否按照裁定执行,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
同时也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申请人有恶意保全或者保全错误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如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采取的措施
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房产的财产保全中,法院会到房产所在地,对房产进行清点,然后在房门等位置加贴封条,禁止被申请人出售、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在查封过程中,法院需要明确查封财产的范围,如对于一栋大楼中的部分房产进行查封时,要准确界定查封的具体房间等范围。
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涉及车辆的财产保全中,法院会将车辆扣押到指定的停车场等场所,被申请人不能再使用该车辆,也不能将其转移或者出售。在扣押时,法院要对扣押的财物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财物的特征、状况等信息。
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于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资金等,法院会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发出冻结通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被冻结的款项。不同类型的账户可能有不同的冻结期限规定,例如冻结银行卡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四、成功的法院财产保全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案情简介
在公交公司诉某品牌服饰公司案中,卢海国律师接受公交公司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诉前调查工作。他先通过专卖店墙上的营业执照了解到该公司是个人工商户,注册的工商局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局,然后到工商局查阅登记档案,复印了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取身份证号,完成诉前调查工作后准备诉状和财产保全手续并前往法院立案。
由于当时还不知黄某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律师根据经验打114电话查到总店位置和电话,判断黄某平时在总店办公,联系法院同志去保全时,建议到某某农业银行,经查询黄某在该银行共有四张银行卡,且金额远远超过欠款金额,顺利完成保全工作,冻结了足额存款,后来案件胜诉,公交公司和黄某和解并撤诉。
成功因素分析
律师的积极调查:律师在诉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工作,主动获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等,为法院的财产保全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例如律师通过工商局查阅档案获取负责人身份证号,为后续可能的查询工作提供了关键线索。
准确的财产线索判断:律师凭借自身的经验,在没有确切银行存款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对被告办公地点等信息的分析,准确判断出可能的开户银行,大大提高了财产保全的效率。如果没有这种准确的判断,法院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逐一查询银行账户,增加保全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法院的有效执行:法院在接到律师的财产保全申请后,能够及时响应并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迅速采取行动,对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确保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这体现了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的执行能力和效率,是财产保全成功的重要保障。
(二)案例二
案情简介
张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的个人)向李四(贷款人)借款200万元用于其名下企业的经营周转。李四考虑到按照常规诉讼进程,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张三转移资产导致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于是果断通过诉讼保全担保,提前查封了张三名下的房产、冻结了其企业账户。
由于保全措施得当,李四成功阻挡了张三转移资产,并在法院审理终结后,成功收回了所放贷款本息。
成功因素分析
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李四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认识到在借款纠纷中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李四没有这种风险意识,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张三可能会转移资产,李四的债权将难以实现。
财产保全措施的针对性:李四选择查封张三名下的房产和冻结其企业账户,这些都是与张三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直接相关的重要财产。房产是比较稳定的固定资产,企业账户的冻结能够限制张三企业资金的流动,这两种保全措施的结合有效地防止了张三转移资产,保障了李四的债权。
法院的保全操作:法院在接到李四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张三的房产进行查封和企业账户进行冻结,确保了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在操作过程中遵循相关规定,准确地对特定财产实施保全,为李四最终收回贷款本息奠定了基础。
五、如何优化法院财产保全工作
(一)优化工作机制
程序前移与引导申请
法院可以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那样,以深化“速裁快审”机制改革为切入点,优化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将程序前移。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权利的实现,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例如在一些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中,立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诉前财产保全的优势,如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等,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集中职能与团队组建
整合以前分散在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的财产保全职能,抽调骨干力量组建财产保全团队。团队设立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前、诉中、执前及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有效解决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保全难、保全慢等一系列问题,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实现财产保全工作集约办、规范办、网上办、快速办、善意办。例如在整合职能后,保全团队可以统一接收保全申请,避免了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提高了申请的受理速度;同时团队内部可以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类型进行合理分工,提高保全的执行效率。
(二)强化审查与监督
层级审查制度
像黑河中院那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财产保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对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层级审查。通过层级审查,可以更加严格地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合理性、财产线索的准确性以及担保的有效性等内容,确保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例如对于申请金额较大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设置多层级的审查,包括由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复审,避免因审查不严格导致的错误保全或恶意保全情况的发生。
防止滥用与超标的保全监督
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处理机制,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对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监督。例如明确规定查封财产的价值范围应与诉讼请求金额相适应,对于明显超出诉讼请求金额的查封申请不予批准;同时对恶意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有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申请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提升科技应用
网络保全平台推广
大力推广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网络保全平台”,鼓励当事人通过线上申请财产保全和使用线上保险担保。这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次数,减轻当事人诉累,还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和处理效率。例如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保全申请、上传相关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平台及时查看和处理申请,实现财产保全申请的信息化、便捷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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