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担保方式概述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原告提出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个人财产担保: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程序,对资金或财产要求较高。例如,若要保全被告价值50万的财产,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现金、银行存款或者经评估价值相符的不动产作为担保。而且在保全期间,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使用,资金不得动用、房产不得交易等等,当事人可能流动资金不足或丧失好的交易机会 。
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比如一家企业要进行保全申请,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时,银行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与保全金额等值的抵押物或者保证金,并且按季度收取较高的保函费用 。
公司担保(除担保公司外的其他公司):这种担保方式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关联公司,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以核查财务状况,还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等。例如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时,需证明自身与案件无关联关系,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以供审查,且要有合法的股东决议表明同意担保 。
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例如在某些地区,一些小型担保公司虽然可以提供保全担保业务,但可能只被当地部分法院认可,而且由于其自身经营风险,在选择时需要谨慎考虑 。
现金或实物担保(申请人自身提供):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者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这种方式下,按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自己就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比如保全价值10万的财产,就要提供10万现金到指定账户,但实践中,很少有申请人采取这种担保形式,主要是会占用较多资金 。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法院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比较复杂、困难。例如以房产做担保时,需要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人担保书原件,在法院审核批准后,需要产权人本人到法院做笔录,并且担保房产不能有抵押或者已经查封的情况,否则不予接受 。
信用担保(第三人提供):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对于信用担保形式,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院的接受度比较高。但是,各法院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
二、常见的保全担保形式及要求
(一)现金担保
要求:
现金的数额需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例如在一个涉及标的额为80万元的案件中,如果原告选择现金担保,就需要提供80万元现金到法院指定账户或者冻结相应金额的账户。
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原告需要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合法的收入所得、继承所得等,避免涉及非法资金流入保全担保环节。
特点:
认可度高,所有法院均认可现金作为保全担保的方式。
成本最大,因为会大量占用申请人的资金,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在一些资金周转较为紧张的企业或个人案件中,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二)银行保函担保
要求:
银行会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企业申请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经营状况、足够的偿债能力等,个人申请人也需要有较好的信用评分等。
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如申请保全100万元的财产,银行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抵押物或者存款等作为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需要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保函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等。
特点:
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在法院的审查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增加了保全的成本。
(三)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要求:
担保公司会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要求申请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如诉讼材料、证据等,以便评估保全的必要性和风险程度。
申请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因担保公司和案件情况而异。
不同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不同,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所以申请人需要事先了解受理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认可情况。
特点:
对于那些自身资金或财产不足以提供担保,又难以从银行获得保函的申请人来说,担保公司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担保途径。
但担保公司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存在倒闭、跑路情况,并且收费也不低,申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四)实物担保
要求:
担保物的价值应达到一定比例或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如果以房产担保为例,一般需要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作担保。
担保物需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并且要确保担保物的产权清晰,没有权属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并且可能需要所有人到法院进行相关程序,如做笔录等。
特点:
担保物具有直观的价值体现,易于审查,不易灭失,能够给法院和被申请人一种较为可靠的保障感。
然而,估价困难是其面临的一个问题,不同的评估机构可能给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容易引发争议;同时操作比较复杂,如房产担保涉及的手续较多。
三、原告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并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例如在涉及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在提出保全申请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将不会受理其保全申请;而在情况紧急的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中,法院会在48小时内对原告的担保情况和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如果裁定保全,将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等。
在担保范围方面,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
(二)案例
案例一:
案情: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货物,B公司在货物交付后支付货款。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申请法院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情况:法院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这时,担保公司C愿意为B公司提供担保,并承诺在B公司败诉时,承担B公司的债务。因此,法院接受了担保公司C的担保,并命令B公司在保全期限内提供担保。
结果:在保全期限内,B公司虽然提供了担保,但由于其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支付货款。在担保公司C的帮助下,B公司最终按期支付了货款,A公司也撤回了保全申请。这个案例体现了担保公司在企业间诉讼保全中的作用,既保障了原告的权益,也在被告出现困难时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确保了债务的履行 。
案例二:
案情:张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的个人)向李四(贷款人)借款200万元,用于其名下企业的经营周转。在贷款存续期间,李四发现张三企业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张三已开始变卖房产,转移资产。李四决定向法院起诉张三,并申请财产保全。
担保情况:李四通过诉讼保全担保,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实物担保,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房产证书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人担保书原件等资料,并且产权人李四本人到法院做了笔录,法院审核通过后对张三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了其企业账户。
结果:由于保全措施得当,李四成功的阻挡了张三转移资产,并在法院审理终结后,成功收回了所放贷款本息。此案例表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实物担保可以有效地保障原告的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
四、不同类型案件中原告保全的担保形式
(一)合同纠纷案件
在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中:
担保形式选择:
对于合同金额较小、风险相对较低的案件,原告可能会选择个人财产担保,如以自己的银行存款或不动产提供担保。例如在一个小型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租金金额为5万元,原告可以提供自己银行账户内的5万元存款作为担保。
如果企业作为原告,且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能会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因为银行保函的可信度高,在涉及较大合同金额的纠纷中,能够有效地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表明自己的保全决心和经济实力。例如在大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标的额可能高达数千万元,企业通过银行保函进行保全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也是一种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难以提供足额现金或实物担保,又不符合银行保函开具条件的原告。例如一些小型企业在合同纠纷中,自身资金紧张,但又需要进行财产保全时,可以寻求担保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特殊考虑因素: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选择担保形式。如果对方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违约迹象,如多次拖欠货款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等,原告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较为可靠、快速的担保形式,如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以尽快实现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进一步转移财产。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在离婚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案件中:
担保形式选择:
现金担保可能会被采用,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金额相对明确的情况下。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价值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且金额不是特别巨大时,一方可能会提供现金担保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共同财产。
实物担保也较为常见,如以夫妻共同房产或者家庭共有房产作为担保。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房产等不动产的分割争议,原告可以以该房产作为担保申请保全,避免其他继承人私自处分房产。
特殊考虑因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情感因素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在选择担保形式时,除了考虑财产保全的效果外,还可能需要考虑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可能会被另一方认为是一种比较强硬的手段,不利于后续的调解或者协商解决纠纷;而选择实物担保,如以家庭房产作为担保,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视为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同时也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三)侵权案件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侵犯财产权益案件、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等侵权案件中:
担保形式选择: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紧急性和受害人可能急需赔偿款来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况,原告可能会优先选择现金担保或者银行保函担保,以便尽快获得法院的保全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受伤严重,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为了确保能从肇事者处获得赔偿,受害人可能会以自己的积蓄提供现金担保,或者通过银行出具保函来申请对肇事者财产的保全。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专利侵权等情况,由于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企业原告可能会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或者银行保函担保。例如一家科技企业发现另一家企业侵犯其专利技术,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财产,会选择有专业经验的担保公司或者通过银行保函进行保全担保。
特殊考虑因素:侵权案件中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如果被告是大型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但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大型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侵权,原告可能需要提供足够强大的担保形式,如银行保函或者大型担保公司的保函,以确保能够对被告的巨额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是个人且经济状况较差,原告在选择担保形式时可能需要权衡保全的必要性和成本,避免因过高的担保费用而增加自己的负担。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在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中:
担保形式选择:
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知识产权人的核心权益,且需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以银行保函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较为常用。例如在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案件中,商标权人为了尽快阻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向银行申请保函或者寻求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便法院能够迅速作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并对侵权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人自身经济实力较强,也可能会选择现金担保,以显示自己对制止侵权行为的坚决态度,并且加快保全程序的进行。
特殊考虑因素:这类案件重点在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所以担保形式的选择要以能够快速获得法院的认可和裁定为目标。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相对复杂,在确定担保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五、原告保全担保的注意事项
(一)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和充足性
合法性:
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来源合法。例如,不能使用盗窃、诈骗等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如果发现担保财产来源不合法,不仅担保无效,还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问题。
在提供担保时,要确保担保财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例如在实物担保中,提供的房产或车辆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争议或者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充足性:
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足以覆盖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要求担保财产价值与保全财产完全等值,但要能够保证在保全错误时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例如在保全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应尽量接近这个金额,如果担保财产价值过低,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担保不足而驳回保全申请。
(二)担保形式的可接受性
不同法院对担保形式的接受程度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一些基层法院可能对担保公司的认可度较低,更倾向于接受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实物担保;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可能对多种担保形式都比较包容,但会有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在选择担保形式时,需要事先了解受理法院的相关规定和习惯做法。如果不确定某种担保形式是否被接受,可以向法院咨询或者参考当地类似案件的做法。例如在一些地区,对于